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764號
TPDV,101,司促,31764,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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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菁英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璇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
  101 年12月18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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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