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菁英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徐懿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璇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 101 年12月18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