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仲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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