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611號
TPDV,101,司促,31611,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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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張軒睿
      吳秋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富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叁佰叁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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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