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6年度,94號
OLEV,106,員簡,94,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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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少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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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