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525號
TPDV,101,司促,31525,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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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525號)
  緣相對人連振鴻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3
  16元及費用374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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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