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三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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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101 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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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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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46,250元 │9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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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1,750元 │10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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