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488號
TPDV,101,司促,31488,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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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季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鯤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請求依據既係工程保留款
  ,又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遲延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
  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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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