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456號
TPDV,101,司促,31456,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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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化新城乙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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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