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303號
TPDV,101,司促,31303,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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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存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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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