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存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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