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303號
TPDV,101,司促,31303,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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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存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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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