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宗岳(即陳珠之繼承人)
潘家拳(即陳珠之繼承人)
潘宗和(即陳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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