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280號
TPDV,101,司促,31280,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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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宗岳(即陳珠之繼承人)
      潘家拳(即陳珠之繼承人)
      潘宗和(即陳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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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