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251號
TPDV,101,司促,31251,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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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振宏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0445 │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
(一)債務人董振宏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1 年12月12日止累計63,347元正未給付,其中30,445
   元為本金;32,902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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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