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信鈞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麗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欽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