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淳
林甲松
方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愛華、林│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1.83% │
│ │283050│甲松、林敬│月1日起 │1月13日止 │ │
│ │元 │淳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愛華、林│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3050│甲松、林敬│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3,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敬淳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甲
松、方愛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283,0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三)詎債務人林敬淳自101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3,0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甲松、方愛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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