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929號
TPDV,101,司促,30929,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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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淳
      林甲松
      方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愛華、林│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1.83%   │
│  │283050│甲松、林敬│月1日起   │1月13日止  │       │
│  │元  │淳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愛華、林│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3050│甲松、林敬│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3,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敬淳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甲
  松、方愛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283,0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三)詎債務人林敬淳自101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3,0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甲松方愛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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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