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838號
TPDV,101,司促,30838,2012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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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6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3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0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聲請人與李慧珍(101年度司促字第30838 號) 、陳蘭婷(101
年度司促字第30844 號) 、劉張春香(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0 號
) 、陳季宏(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6 號) 、郭慧蘭(101年度司促
字第31117 號) 、呂正義(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3 號) 、羅平安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9 號) 、陳國平(101年度司促字第31135
號) 、高震鵬(101年度司促字第31248 號) 、楊汪月娥(101年度
司促字第31254 號) 、宋俊燕(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0 號) 、蘇
春香(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6 號) 、陳銘鴻(101年度司促字第31
272 號)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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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