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770號
TPDV,101,司促,30770,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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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鳳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北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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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