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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