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703號
TPDV,101,司促,30703,201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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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703號)
  (一)債務人高曉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05日止累計105,749 元正未
  給付,其中43,698元為消費款;62,051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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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