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綉暖
代 理 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和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民
國106年3月28日本院所為之民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6年度員簡字第26號判 決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時,因本院未於判 決書敘明告知訴訟部分,影響共有人權益,爰聲請就此部分 補充判決敘明。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有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予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