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664號
TPDV,101,司促,30664,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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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鳳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7848 │11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起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7753│11月 26日  │      │       │
│  │5元  │起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1015 │11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4號)
  緣相對人呂鳳雲於民國83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243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呂鳳雲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1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25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00350元及費用700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
  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呂鳳雲於民國83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24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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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