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月嬌(即魏東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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