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628號
TPDV,101,司促,30628,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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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月嬌(即魏東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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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