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620號
TPDV,101,司促,30620,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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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美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不能泛陳以,應依前執
  行命令比照辦理等語)
三、提出相對人趙美美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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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