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美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不能泛陳以,應依前執
行命令比照辦理等語)
三、提出相對人趙美美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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