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579號
TPDV,101,司促,30579,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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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寶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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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