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516號
TPDV,101,司促,30516,20121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立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鈺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