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捌仟零叁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
一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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