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七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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