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完整名稱,並表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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