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507號
TPDV,101,司促,30507,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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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完整名稱,並表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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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