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
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
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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