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98號
TPDV,101,司促,30398,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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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
  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
  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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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