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潗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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