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90號
TPDV,101,司促,30390,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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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潗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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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潗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