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莊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總富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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