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39號
TPDV,101,司促,30339,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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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展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但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
  款,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9號)
  緣債務人林展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5,438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1,616元整(101/9/7-101/11/12按19.89%)。(
  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
  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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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