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郁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4號)
緣債務人黃郁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29,546元整。(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0,131元整(101/7/4-101/11/25按19.89%
)。(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
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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