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30號
TPDV,101,司促,30330,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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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根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0號)
  緣相對人李根相於民國95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34173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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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