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05號
TPDV,101,司促,30305,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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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昌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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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