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菁
陳振鋼
一、債務人李麗菁、陳振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
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麗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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