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285號
TPDV,101,司促,30285,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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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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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