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133號
TPDV,101,司促,30133,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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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之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哲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春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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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