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重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243355元│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9605元│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一) 債務人鄭重財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29日止累計620,99
7 元正未給付,其中243,355 元為本金;318,267 元為
利息;59,3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鄭重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29日止累計386,20
2 元正未給付,其中129,605 元為消費款;252,997 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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