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106號
TPDV,101,司促,30106,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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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重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243355元│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9605元│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一) 債務人鄭重財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29日止累計620,99
    7 元正未給付,其中243,355 元為本金;318,267 元為
    利息;59,3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鄭重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29日止累計386,20
    2 元正未給付,其中129,605 元為消費款;252,997 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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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