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088號
TPDV,101,司促,30088,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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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夢慈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忠信
      朱詠婕(原名鍾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4034 │7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2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034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一)緣債務人張夢慈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張忠信、朱詠
   婕( 原名鍾雲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034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夢慈自101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4,03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忠信. 朱詠婕原名鍾雲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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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