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084號
TPDV,101,司促,30084,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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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泉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一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雅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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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