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072號
TPDV,101,司促,30072,2012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振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