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066號
TPDV,101,司促,30066,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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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田家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琪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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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