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6年度,189號
OLEV,106,員簡,189,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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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原   告 賴秀枝
訴訟代理人 黃秀月
被   告 賴瑞新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記載並更正正確之聲明,逾期未更正,則駁回其訴之變更及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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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