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原 告 賴秀枝訴訟代理人 黃秀月被 告 賴瑞新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記載並更正正確之聲明,逾期未更正,則駁回其訴之變更及追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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