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盧文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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