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030號
TPDV,101,司促,30030,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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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健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係何時借款?借款金額?何時屆清償期?尚欠金
  額?等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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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