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蔣文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健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係何時借款?借款金額?何時屆清償期?尚欠金 額?等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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