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984號
TPDV,101,司促,29984,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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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慶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984號)
  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使用至民國99年
  8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7192元整,經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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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