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362號
TPDV,101,司促,29362,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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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茂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查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1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公司法定 代理人,該裁定於101 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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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