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170號
TPDV,101,司促,29170,201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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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珈瑀(原名劉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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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