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119號
TPDV,101,司促,29119,2012120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炯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 日內補正仍
  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119號)
 (一)債務人陳炯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20日止累計590,
    743 元正未給付,其中157,405 元為消費款;429,738
    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