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905號
TPDV,101,司促,28905,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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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雪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168元 │自民國101 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85%計算│
├──┼───────┼──────────┼──────┼────────┤
│ 002│新臺幣33386元 │自民國101 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5%計算│
├──┼───────┼──────────┼──────┼────────┤
│ 003│新臺幣121175元│自民國101 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85%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
(一) 債務人高雪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187,275 元正
   未給付,其中178,729 元為消費款;4,742 元為循環利息
   ;3,80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003)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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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